2026-02-09 11:32 来源:福建炎黄纵横 作者:汪毅夫



·汪毅夫说两岸·

台湾光复初期的留台日侨

 

汪毅夫


 

严格说来,光复前在台湾居住的日本平民,属于依据不平等条约进入中国境内的非法居住者,所以在台湾光复后被遣返日本。他们中有部分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得中国政府征用暂时留台,由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周一鹗)发给《台湾省留台日侨身份证》《台湾省留台日侨家属身份证》,并加以管理。

从相关档案资料看,台湾省留台日侨管理工作的决策权不在台湾省而在其“层峰”;留台日侨人数是变动的,征用留台之对象、数量、留台期限均有规定,征用、解征、遣送环环相扣。兹举例说明。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1945年12月19日代电称:据陆军总部何(应钦)兼总司令电报称:“近据各方报告,在华日侨多希望归化中国。査此等侨民因感日本目前生活困难,粮食缺乏,不愿回国,或仍留华经商,借此可以保持资产,然亦难免利用机会以有计划之深入我国民间,除已分复应俟和平条约成立后由政府核办。现在所有日侨凡非经许可征用之技术人员外,一律不准留华外”。

1946年3月20日,台湾省行长官公署民政处代电(特急)称,奉长官(“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由渝电令,留台日侨应全部于四月底遣回,惟为业务需要起见,经商得宋院长(“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准许暂时留用工作人员七千人,又眷属二万八千人,合计准予留台日侨为三万五千人”。

1946年4月22日,蒋介石密电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

“近据美军驻台联络组报称:(一)美总部已同意台湾得暂时保留日本平民技术人员五千六百人与其眷属约二万四千人,两共二万八千人;(二)上述技术人员及其眷属之遣送由中国政府自理,应于本年底前完成”云云。蒋介石告知陈仪,经美方同意、中国政府重新估算的留台日侨及其眷属人数(“两共二万八千人”,按技术人员5600人,每人眷属4人估算),留台期限至1946年底止,留台期满由中国政府遣送。

1946年6月18日,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函请台湾各地机关“编造分批解征日籍工作人员及家属名册”,以便1946年“七月起至十二月底分批遣送完毕”。

征用、解征和遣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征用、解征和遣返人数也是变动的,被征用、未被解征和遣返的留台日侨总数因而未见确实报告。光复后留台日侨虽无确数,但其中确有部分是不甘日本战败、存心在台湾捣乱的破坏分子。如此“日侨”,非我族类!其留台也,即是在台湾留下隐患。这是我们考察光复初期台湾史应予关注的问题。

(作者系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