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说两岸·
守其本分的代书人
汪毅夫
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户部郎中王廷抡出知福建汀州府。话说这知府老王到了任,很快就发现汀州府属各县讼师“唆讼而网利”的社会问题:汀属宁化、清流、上杭、永定等县讼师熟识省会各衙门,惯能遇事生风,顶名包告,于中诈骗。老王知道兹事体大,未可等闲视之。乃于任上惩办讼师,所办大案要案,其《临汀考言》(康熙刻本)有所记焉;另一方面则鼓励官方准予代写讼诉状子的代书人(称“官代书”)守其本分,其《谕代书曹人凤》谓:代书人对诉讼状子,“不许一概代写”,须查明案情,登录在簿;遇证据不足、越级控告、已审结并无冤屈者,则应当“婉为劝解,令其回家安业”,“仰体本府爱民无讼之意”也。王廷抡所针对的讼师“唆讼而网利”的社会问题,发生于福建汀州府,也发生于福建省属其他各府,包括福建台湾府,如康熙年间陈瑸和蓝鼎元分别报告“台俗健讼”和“台地讼师最多”。闽、台两地,事事相同,包括讼师“唆讼而网利”的社会问题也大致不二。王廷抡强调的“官代书”应守的本分,清代福建官府文件汇编《福建省例》所收《条款状式刊入省例》等也有所强调。福建官府的文件,福建省属各府,包括福建台湾府,当然须“一体遵行”!
官府认可的“官代书”参与官司、代写诉讼状子,民间信赖的其他代书人则不参与官司、仅代写家信,他们长期活跃于闽、台两地市井和乡土社会。以厦门为例,厦门是著名侨乡,侨属、侨眷里不识字的家庭妇女,往往会委托代书人代写书信。从1950年代到1970年代,我曾亲见在厦门局口街有代书摊子,也曾亲见代书人为委托人读来信、听委托人讲委托事项,代写信件后又读给委托人听的过程。附近居民至今记得,代书摊子挂个写着“代书”二字的布条,摆着简易桌椅,代书人“长得挺斯文,人很本分”。与我同龄的厦门友人在电话里告诉我,他们在厦门市区其他地方(如“中梅理发厅”附近)和近郊也曾见代书摊子。守其本分是代书人共同的伦理,厦门居民从未听说代书人泄露委托人信息的事情。代书曾是一种职业或行业,“三百六十行”里应该“可以有”。
附带言之,我读大学本四时曾代人写过、也代人读过情书。某日,母校福建师大第一膳团的厨工老张找到我,说是他同“建筑联社”的女友见了几次面,现在想给她写信、想“把她娶回家”。我乃用平实的语言(而不用中文系男生的基本功)代他写了一信。又一日,傍晚时分在操场上,同学小黄收到读英文的女友让人捎到的英文字条。操场上没有《英汉字典》,情急中他让我看看。我的英文可能比他还“菜”,但认得字条里cinema和under the tree是“电影院”和“树下”,他听了大叫一声“哦,老地方”,即刻飞奔而去,留下我站在寒风里。当然,我是守其本分的人。
(作者系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