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学所 清末民初地方教育辅佐行政机构。由严修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在直隶首创,三十二年在全国推广,为各厅州县教育行政机构。劝学所的首要职责是筹款,主要任务是发展初等教育,包括一县范围内的小学教育和社会教育。其性质为辅佐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同年福建大部分厅州设立了劝学所。民国初年,沿用了劝学所制。1915年12月,教育部重新颁布《劝学所规程》,主要内容有:各县设劝学所,辅佐县知事办理县教育行政事宜,并综核各自治区教育事务。劝学所设所长一人,劝学员二至四人,书记一至三人。1916年4月28日,颁布《劝学所规程实施细则》,对劝学所的组织及其职权做出详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