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海禁与迁界 明清福建史事。明代海禁始于洪武年间(1368—1398),终于隆庆年间(1567—1572),时断时续。洪武七年(1374),明廷下令撤销泉州、明州、广州三市舶司,外贸遂告断绝。后多次禁令国人下海通番,倭患渐除。隆庆初,开放海禁,准许贩货至“东、西二洋”,以征收商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同时加强出海管理,出海贸易者须经海防同知批准,领取政府颁发的“引票”,在指定地区贸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港。对贸易国亦有一定限制,日本仍在禁止之列。清代,为防止沿海民众接济抗清势力,厉行海禁。顺治十二年(1655),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十八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内迁30至50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后,清廷才开海禁,先后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管理外贸事务。五十六年,又下南洋禁海令,虽非全面禁海,但对民间外贸打击很大,还造成数十万人死亡。雍正五年(1727),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开放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乾隆二十二年(1757),指定外国商船只能在粤海关通商,并对茶叶、丝绸等传统商品的出口量严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