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实行 明清福建史事。永佃制是明清时期东南区域特有的土地制度。萌芽于宋代,发展于明代,清代流行于东南各省,闽北与闽南尤其盛行。清末民初,各地对此制度及其措施还保留有不同的名称。各地业佃权利形成,有四种:开垦永佃、购买永佃、改良永佃和保留永佃,永佃权可以继承。永佃制的出现,加速了福建各地土地权利的分离,使土地成为地主与佃农的共同占有物,并最终分裂为田面、田底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而分别为业佃双方所有。享有永佃权的农户称“永佃户”;永佃制下分离出来的所有权称“田骨”;分离出来的耕作权称“田皮”。在一田二主制的基础上,随着田底、田面的流转,一田多主制度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