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福文化”专题·
17. 福祉的增量和提质
幸福是一种源自内心的感受或主观情感状态,它虽然依赖于一定的客观条件,但更深刻地取决于个体心灵的体验。换句话说,幸福既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主观感知的,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因此,衡量幸福程度并非易事。将所有人的幸福感纳入一个统一的量化体系,或尝试用数学的方式客观地计算和表达每一刻的幸福感受,都是极具挑战性的。然而,历代哲学家始终在思考如何量化和理解幸福。直至边沁,他试图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福祉的量化标准确立下来,为人们的行为和追求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评价标准。
(一)量化标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理,作为量化幸福感受的标准。这一原理强调两个维度:一方面,追求的是享受福祉的人数最大化,即受益者的数量愈多愈好;另一方面,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其幸福的体验也应尽可能地丰富和深刻。边沁通过这一原理,将个体的主观幸福感转化为可以客观衡量的结果。这个标准不仅能够用来评估一个国家的总体幸福感,还能够反映出该国人民的生活满意度。此外,它还能够作为评判一个国家立法的合理性和政府治理水平的善治指标。
政府官员的绩效考评是一个多维度的评价体系,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评价参数和方法。一些国家可能依赖于民意调查,而另一些国家可能使用国内生产总值或其他经济指标。边沁希望通过对幸福感受进行细致的数学量化,计算出快乐与痛苦的具体数值,并将这些数值作为评估政府行为或立法善恶的依据。这种方法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政治测量工具。
(二)计算方法
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思想虽然富有启发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显得难以操作。为了将这一思想具体化,边沁设计了一套量化福祉的具体方案,依据影响快乐和痛苦感受的条件进行评估:“对一些人来说,苦乐价值的大小,依照七个条件来决定:1. 它的强度;2. 它的持久性;3. 它的确定性或不确定性;4. 它的迫近性或遥远性(时间上的远近);5. 它的继生性;6. 它的纯度;7. 它的范围。”( 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35—236页)
这七个条件可以作如此理解:强度是指快乐或痛苦有多强烈,比如有些快乐很强烈,简直让人激动,而有些快乐则很温和,仅让人感到一丝快感;有些痛苦很强烈,让人难以承受,有些痛苦则很微弱,可以不予理睬。持久性是指快乐或痛苦可以持续多久,有些快乐持续的时间很长,而有些快乐只是让人高兴一瞬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是指快乐或痛苦是不是确定会到来。迫近或遥远是指快乐或痛苦到来的时刻,有些快乐很快就到来了,而有些快乐要到未来才可能获得。继生性是指快乐或痛苦是否会引起另一层快乐或痛苦,有些快乐会引起另一种相邻的快乐。纯度是指快乐或痛苦的纯粹程度,有些快乐夹杂着痛苦,有些痛苦内含着快乐。范围指快乐或痛苦所波及的人数。
边沁通过这七个维度,为测量个体及集体的幸福提供了一种量化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仅适用于评估个人的幸福感,也适用于衡量集体的福祉水平,是实证主义方法论在评估心灵感受方面的创新应用。
在评估个人幸福度时,边沁提出的某些指标颇具深意。例如,幸福感受的持久性直接关联着其价值大小,那些能够终身沐浴在福祉之中的人,可谓极具福气。再如纯度,它凸显了幸福感受的纯净本质,纯度越高,相应的幸福值亦随之提升。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便是通过这七个维度来追求个人幸福的极大化。
在集体幸福度的测量中,虽然第七个条件——即享受幸福的人数——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其他六个维度亦不可或缺。我们首先需关注直接影响的人群,量化其初始的快乐与痛苦,随后评估由这些感受所引发的连锁效应,并累加所有快乐与痛苦的值。通过计算快乐总值与痛苦总值的差额,我们能够对集体的福祉做出初步判断:差额越大,表明集体福祉越高;差额越小,则福祉越低。同时,还需确定福祉影响的范围,即计算快乐与痛苦影响的人数,并求出两者的差值。差值较大,则意味着福祉的影响广泛,幸福度较高;若差值较小则相反。
边沁通过数学方法量化了行动对个人和集体所带来的快乐与痛苦,虽然这种方法无法做到完全精确,但它提供了一种相对有效的评估手段,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福祉、减少痛苦提供了方法论支持,也为评估民生建设成效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三)福乐大厦的构建
在对幸福进行量化以后,边沁希望能依靠法律的手段,来建造“福乐大厦”。幸福不仅是单个人的事情,而且是与政治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因而成为政治所关心的重要内容,成为国家政治行为的价值取向。在边沁看来,国家的政治与立法,不能以契约论、自然法、自然权利等虚构或幻想的东西为基础,相反,国家的产生是功利衡量的结果,建立国家与政府的目的就在于增大人民的利益。国家所有制度的安排均要首先考虑多数人的幸福,法律规范应当侧重于效率与利益,积极追求自由、平等与人道。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与政府的行为,都要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因为“这个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我们需要的理由,只有这个原则不用依赖任何更高的理由。这个原则本身就是解决任何实践问题的唯一和完全充分的理由”。([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8页) 他还引用西方流行的一句老话——“利益铺平了通向信仰的道路”,来佐证其福利至上的价值取向。
边沁的现实主义取向明确地将幸福与物质利益挂钩,这种直接联系在理论上具有其合理性,但在实际应用中也显现出了一定的片面性。在边沁所倡导的福利至上理念影响下,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可能过分关注物质利益,而忽视了道德沦丧和生态环境恶化对人们幸福生活造成的潜在威胁。
与此相对照,中国的政治福文化提出了一种更为全面和系统的思维方式。“人民幸福”理念强调人民群众的物质财富、民主政治、高质量的文化教育、美好的生活环境,构成了一个综合性的幸福生活内涵。这种理念不仅关注物质层面的福祉,也涵盖了道德、社会和环境等多个维度,为全面增进人民的福祉提供了更为深入和广泛的指导。在这一意义上,中国的政治福文化已经超越了边沁对幸福最大化的单一追求,展现了更为深远和全面的幸福观。
(四)对于幸福质量的关注
边沁洞察到幸福的可量化特性,但他未能充分揭示幸福感受在质量上的差异。继承并发展其思想的英国哲学家穆勒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深刻的修正与补充。穆勒不仅纠正了边沁理论中的不足,更提出了关于幸福质量的独到见解,其思想在西方福文化思想的演进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穆勒对幸福的质量进行了细致的区分,主张应区分并重视不同类型快乐的内在价值,倡导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体验和精神满足。穆勒的这一理论贡献,为功利主义引入了更为丰富的道德和哲学内涵。
1. 幸福质量理论溯源
关于幸福质量的探讨,其思想脉络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古希腊的哲学传统,特别是柏拉图等人的教导,早已涉及对幸福不同层次和质量的深入分析,他们将幸福视为一种完满的、与德行紧密相连的状态。
在古希腊的幸福文化中,思想家们普遍认为,幸福的感受并非均质,而是因智慧的不同而呈现出等级或质量上的差别。在日常生活中,快乐似乎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有智慧的人还是缺乏智慧的人,都能找到快乐的源泉。节制的人在自我控制中找到快乐,无节制的人在放纵中获得快感,智者在深思熟虑中感受到满足,而愚者在幻想中也能找到快乐。这种现象可能让人误以为智者与愚人在追求幸福方面并无差别,从而使追求智慧和知识显得无关紧要。然而,柏拉图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他试图从各种快乐中辨识出本质的对立,并以此引导人们的认识。柏拉图辩论说:“各种快乐本不类似,可是你给了它们一个新的属性,因为你说一切令人愉快的事情都是‘善’的;现在当然不能提出任何论证来指示,愉快的事情不是愉快的;不过当我们说,许多的快乐是劣的时候(虽然也有好的快乐),你却一律称它们为善的,同时,你又不得已(如果你被迫无奈)承认它们是不相类似的。所以你必须告诉我们,在善和劣的快乐中有什么相同的性质,共同存在于它们里面,使你统统称它们为善的。”(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1页) 柏拉图意在表明快乐也有善和劣、好与坏之分,也就是说,快乐也需要进行质量鉴别,优质的快乐与劣质的快乐同时存在于人类社会中。
在早期的福文化中,关于快乐层次和价值的讨论已经有所体现,伊壁鸠鲁的观点为这一讨论增添了深刻的洞见。伊壁鸠鲁认为,人类与动物同样能够体验快乐,但他同时强调,人类对幸福的理解远非动物所能比拟,因为人类拥有比动物更为高级的官能,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欲望未得到满足时,便无法达到真正的幸福状态。伊壁鸠鲁明确区分了不同层次的快乐体验,认为基于理智、情感和道德的快乐在价值上远远超越了感官层面的快乐。他还进一步比较了肉体与灵魂的快乐,认为灵魂的快乐在质量上更为优越。因此,他提倡追求更高层次的快乐。
2. 穆勒对幸福质量理论的拓展
到了19世纪,穆勒继承并扩展了伊壁鸠鲁的观点,提出了更为细致的区分。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他主张,功利主义并不是单纯追求粗俗的快乐,他将功利、幸福、快乐视为具有相同属性的概念。在穆勒看来,追求功利本质上是在追求幸福和快乐,他将功利原理阐释为“最大幸福原理”,这一原理不仅是道德的信条,也是评判行为是非的标准。他认为幸福是生活中快乐时刻的累积,而不幸则是痛苦的体验和快乐的缺失。穆勒进一步指出,尽管痛苦与快乐的本质是什么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追求快乐和免除痛苦的理想。所有值得追求的事物,无论是因为它们能带来内在的快乐,还是因为它们能够作为增进快乐的手段,都是有价值的。
然而,穆勒的功利主义幸福理论也遭到了一些批评。反对者认为,功利主义所提倡的快乐与动物性的快乐无异,“他们认为,如果以为生活(如他们所说)的最高目的便是快乐,除快乐之外没有更好更高尚的追求对象了,那是全然卑鄙无耻的想法,是一种仅仅配得上猪的学说。”([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这种批评的实质在于,反对者们认为人类的幸福与动物的幸福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人类在生活中能够体验到与动物不同的快乐,因此,对幸福的探讨应当成为幸福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穆勒说:“如果有人问我,我所谓快乐的质上的差别是什么意思,或者问,只就快乐论,一件快乐除了在量上较大以外,还有什么使之比其他快乐更可贵,那么,只能有一个可能的解答。对于两件快乐都具有经验的人,或几乎是都具有经验的人,都断然宁愿不顾任何道德义务感觉而择取其中之一,那么,那所择取的一个,就是更为可欲求的快乐。如果熟知两者的人,把其中之一,远放在其他一个之上……那么,我们就很有理由认为其所择取的享受,在性质上是优越的,使数量在相形之下微不足道。对于两件快乐是同样认识,并且能同样欣赏享受的人,都显著地择取那足以发展他们较高级的官能的一种,这是一件毫无疑问的事实。极少数的人会因为允许他尽量享受禽兽的快乐,就肯变成任何一种较低等的动物。”(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3页)这充分体现了穆勒对快乐和幸福质量高低的意见,也为人们明确了高质量幸福的标准。
穆勒提出,快乐的性质是有差别的,不同性质的快乐对人的吸引力和价值都是不同的。如果存在一种快乐,能够被所有人或几乎所有人共同认可并追求,那么这种快乐就具有更高的价值,更值得人们去向往和追求。通过这样的分析,穆勒初步实现了幸福“质”与“量”的统一,从而对传统功利主义进行了修正与完善。对所有懂得快乐的人而言,都会更加青睐较高官能活动所产生的快乐,也就是崇尚理智的、受过教育的、感情充沛的和有良心的人所体会到的快乐,而不是相反。他对此做出了精辟的比喻:“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如果那个傻瓜或猪有不同的看法,那是因为他们只知道自己那个方面的问题。而相比较的另一方即苏格拉底之类的人则对双方的问题都很了解。”([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在穆勒的观点中,幸福有高尚与鄙俗、初级与高级,甚至崇高与低下之别。人们在生活实践中能够感受到这种差异,并根据自身的情感、道德情操和理想追求来选择不同类型的幸福。具有高级情感、高尚道德情操和更高理想追求的人。自然会倾向于追求更高级的幸福,因为这些幸福更能够体现人的精神追求和生命价值。
穆勒深刻地洞察到人们在追求高等幸福与低等幸福方面的一个现象:在年轻时期,人们充满热情地追求高级幸福,但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人可能会放弃早期的追求。穆勒认为,这种放弃并非出于人们的本意,而是出于无奈。追求高尚幸福的能力是脆弱的,如同柔嫩的花草,容易受到伤害。当年轻人的梦想、选择的职业与社会环境不相符时,很容易感到挫败,从而被迫降低他们追求幸福的等级和质量。他说:“人们丧失自己的高等追求就像丧失自己理智上的趣味一样,都是因为他们没有时间或机会来沉浸其中;而他们之所以沉迷于低级快乐,不是因为他们有意偏好这些快乐,而是因为唯有这些快乐才是他们能够得到或者能够享受的东西。”([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11页)换言之,由于缺乏获取和享受高质量福祉的能力和机会,人们可能被迫沉溺于低级快乐。这一现象揭示了一个事实:人们享受的福祉的质量,与他们的造福能力、努力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中国,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也经历了变化。最初,人们认为只要基本物质和文化需求得到满足,便能够实现幸福。然而,随着这些基本需求的满足,人们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渴望更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和文化享受。这种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了对高质量幸福的需求,这种对高质量幸福的追求,不仅反映了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体现了社会整体的繁荣和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