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福文化”专题·
18. 幸福最大化原理的实践
在理论界及政治界,对功利主义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这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幸福这一概念的多元解读和深刻探讨。穆勒认为最大化幸福不仅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而且是一个可以实现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他强调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道德、良心和公正。道德原则要求我们的行为不仅要促进幸福,还要符合道德规范,确保我们的行为是正当的。良心原则提醒我们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要倾听内心的声音,保持对自己行为的自我审视和自我约束。公正原则要求我们在追求幸福时,必须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确保公平和正义不被忽视。
(一)道德原则是通往最大幸福的根本保证
在探讨幸福最大化原理时,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间的矛盾。人们常质疑,如穆勒这样的功利主义者,究竟是在追求个人的最大幸福?还是集体的最大幸福?穆勒对此问题的回答明确而坚定:功利主义行动的目的,不在于实现个人的最大幸福,而在于实现所有成员的最大幸福。
穆勒认为,道德不仅是衡量快乐与痛苦的工具,更是一种能够超越苦乐计算、增进共同体福祉的力量。通过自我牺牲来增进共同体的福祉,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己主义带来的不良后果。一个高尚的人可能并不比他人更幸福,但他的行为必定使他人更幸福,从而使整个共同体受益。这样的高尚行为,最终也会为个人带来更高质量的幸福。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增进他人的幸福来提升自己的品格,从他人的幸福中获得自己的幸福。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旨在普遍培养人的高尚品格和道德情操,以此增进共同体的整体福祉。这就意味着,要实现全体成员的最大幸福,正确的路径是培养每个人的高尚人格。
因此,在穆勒看来,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不仅仅是一种行动的指导,更是一种道德准则。只要人们遵守这些行为规范,就都有可能过上美好的生活。穆勒视功利主义为道德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与其他道德规范一样,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作为一项道德义务,它以追求公众幸福为目标,任何有利于增进共同体福祉的行为都是善的,行善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边沁提倡的是通过法治化手段来实现最大幸福,而穆勒则强调道德途径。虽然法治具有强制力,但有些领域是法律难以强制的,这时道德的价值就显得不可替代。在追求幸福最大化的过程中,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尤为重要,法律与道德各有其适用领域,但都能以规范的形式为人类社会实现最大幸福提供可行的路径。
那么,人们为何会遵守这一道德义务呢?穆勒认为,遵守道德的动力源于公正的伦理和人的情感动机。人具有同情、爱和正直等情感。穆勒特别强调从良心出发,认为情感动机是遵守道德义务的关键因素。
(二)良心是实现共同体幸福最大化的内在动机
穆勒深信,人类的情感是实现共同体幸福最大化的关键因素。他指出,从人的情感出发,违背道德义务会激发内心的负罪感,这种情感反应是道德行为的重要驱动力。良心的本质在于公正无私,与纯粹的义务观念相连,而不仅仅是基于个人偏好或特定情境下的义务。因此,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力源自人内心深处的动力。基于此,功利主义所倡导的最大幸福原则,作为一项道德法则,应当被普遍遵守。穆勒明确表示:“与其他各种道德标准的约束力一样,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约束力也是人类出于良心的感情。”([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这表明他试图依赖于人的良心来推动实现人类幸福的最大化。
良心这一概念在哲学领域早已被广泛讨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孟子首次提出了良心的概念:“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孟子·告子上》)。朱熹对此进行了深入的集注,将其解释为:“良心者,本然之善心,即所谓仁义之心也。”这表明,以良心为指导追求人类最大幸福的目标,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依据良心行事,人们就不会单纯追求个人利益,而是会做出利他的行为。良心促使我们超越自我,展现出比自私更高尚的精神。人们的内心不仅关注个人的需求,也同样怀抱着对公共利益的热情。
日本企业家稻盛和夫继承了王阳明的“阳明心学”和日本的“石门心学”,创造了追求真善美的“心灵哲学”。稻盛和夫认为,“心是良心”,心灵朝向的是真善美。“当我们拥有帮助一切事物向着更好的方向前进的愿望,拥有帮助他人获得幸福的美好心灵时,就与‘宇宙之心’产生了协调和共鸣,就能自然而然地将事物导向更好的方向。”([日]稻盛和夫:《心:稻盛和夫的一生嘱托》,曹寓刚、曹岫云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20年版,前言) 他所强调的“宇宙之心”便是利他之心。人不能只为自己,应当充分考虑他人利益,只有大家幸福才是真幸福,在这样的心态支配之下去行事,人生就能驶向美好的彼岸,才能找准幸福的方向。稻盛和夫所讲的无限宽广的“宇宙之心”,具有多重结构,深刻地表达着“真我、灵魂、本能、感性、理性”五层次,其核心便是真我,即“真善美”,真善美之心可以表达为“坦诚心、上进心、谦虚心、反省心、感谢心、知足心、利他心、乐观心、勇猛心”等。这些心都指向良心,而良心又着重指向利他之心。他强调: “‘真我’所发出的‘利他之心’,拥有改变现实的力量,自然就能唤来好运,把事情引向成功。”([日]稻盛和夫:《心:稻盛和夫的一生嘱托》,曹寓刚、曹岫云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20年版,前言)在国际社会,如果每个国家、每个人都能有利他之心,以“真我”去支配自己的行为,那么一个幸福共同体必将实现。
另一位日本哲学家岸见一郎提出了近似的观点:从良心和义务角度去探求幸福。通常情况下,很多人认为出于良心的义务和对幸福的追求是相互对立的。岸见一郎并不这么认为,他举例说,韩国人问他:韩国年轻人想活出自己的人生,但又不想让父母感到不幸福,该怎么做?这事实上就是一种心境的对立:出于良心和义务,就要为他,要无私奉献,是利他的;而考虑自己的福祉则是利己的。利己与利他之间显然具有一定的对立性。日本曾有个时代,人们无视自己的义务而追求着个人幸福,构成了那个时代的特点。尽管那个时代过去了,良心和义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但良心和义务构成了获取幸福的手段是没有变的。“我认为,幸福和善才是第一位的。道德不过是实现幸福的手段,不至于是首要的。”([日]岸见一郎:《接受幸福的勇气:人生幸福的行动指南》,陆贝旎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61页)在他看来,幸福和善是同一个东西,应该是首要的,良心和义务只是获得幸福的重要手段,这是由于人们总是生活在社会群体中。“生活的喜悦和幸福都只能从人际关系中获得,因此我们只能置身其中。但是,怀着对受到伤害的觉悟走进人际关系是需要勇气的。没有这份勇气的人,就会把他人当做敌人,逃避人际关系。反过来说,如果能把他人当做伙伴,那么就会拥有令自己投身于人际关系的勇气。”([日]岸见一郎:《接受幸福的勇气:人生幸福的行动指南》,陆贝旎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107页) 岸见一郎在这里实际上点到了马克思所讲的“人的社会性”特征,人生活于社会群体中,自己与他人之间始终发生着一定的联系,因而利己与利他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协调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利己与利他之间应当构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从时间上来看,共同体不仅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从过去到现在,再到未来,一代又一代的人类绵延不断,紧密相连。我们不能仅与同代人结为共同体,也必须要与未来将会出生的下一代人共生。不能只着眼于这一代的利益而不考虑下一代。”([日]岸见一郎:《接受幸福的勇气:人生幸福的行动指南》,陆贝旎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110—111页)人际关系的存在使得人们不仅在空间上应该兼顾人类共同体的福祉,而且在时间上应该兼顾当前和未来人的福祉,这才是最大的良心。在全球化的今天,每个国家、每个人都应当被视为伙伴,只有国际社会相互合作,一个幸福共同体才可能形成。
对功利主义者的常见批评是,他们只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共同体的福祉,实际上,功利主义者追求的不仅是个人的幸福,而且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幸福,这体现了一种共同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穆勒明确指出:“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在穆勒看来,功利主义的全部精神,就在于人道准则,其理想境况为“爱邻如爱己”“己所欲而施于人”“如他人对待你那样去对待他人,如你热爱自己那样去热爱他人”。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幸福最大化理想就在于既达己,又达人,利己为他,人人兼顾,这无疑是一个理想的大同世界状态。为了实现这一理想,功利主义提出社会和制度的安排应满足每个人的幸福与利益,使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和谐一致。同时,通过教育和舆论的力量培养人们的高尚品格,唤起良知、良能、良心,使每个人都意识到个人幸福与共同体幸福相结合的重要性,并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践行共同体幸福最大化的要求。
(三)公正是最大幸福的保障
边沁和穆勒提出的最大幸福原理,以共同体的幸福为基础,探讨了公正的内涵。穆勒明确指出:“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而且是唯一值得欲求的目的;其他事物如果说也值得欲求,那仅仅是因为它们可以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这表明,幸福是人生的终极目标,其他所有行为和追求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穆勒进一步阐释:“幸福是一种善,即每个人的幸福对他本人来说都是一种善,因而公众幸福就是对所有的人的集体而言的善。”([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这表明,真正的幸福不仅仅是个人的幸福,而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幸福。只有当每个人都不仅考虑自己的福祉,同时也关心他人的幸福时,社会的整体幸福程度才会得到提升,幸福的质量才会得到增强。这意味着,共同体的福祉或集体的福祉是公正的体现,它要求确保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应成为国家立法、政府行为和公民行为的指导原则。
对于任何制度或政策,是否公正是判断其善恶的关键标准。穆勒深刻地强调了公正的重要性,他指出:“正义其实是一类道德规则的名称,这类道德规则就人类福利的基本要素而言要比其他任何生活指导规则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因此具有更加绝对的义务性。”([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这意味着,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制度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之上时,它才能成为道德义务,被人们所遵守和履行;如果制度不公正,它就会失去合法性,最终可能被人们所抛弃。
穆勒宣称,最大幸福原理本身就是一个公正的道德准则。他明确表示:“除非大家达成共识,所有成员的利益都应得到平等的考虑,否则不可能存在人人平等的社会。”([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穆勒在这里阐明了最大幸福原理要求推动社会实现公正,确保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公平的考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发重视合作的重要性,并将集体福利视为自己行动的规范要求,通过相互协调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实现共赢。
穆勒强调,每个人对幸福都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平等地拥有追求幸福的手段。这种平等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除非是为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或更高程度的平等权利。他曾说:“一部社会改良的历史,就是一系列的社会变迁,在这一系列的变迁中,曾经被认为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必需品的风习或制度,一个接一个地不断转变成了人人唾弃的非正义的残暴的东西。以前奴隶与自由人、贵族与农奴、贵族与平民的区别曾经是如此,现在由肤色、种族和性别歧视构成的贵族政治也将如此,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如此了。”([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这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正义意识的提高,历史上的不公正制度正在被逐步淘汰,而正义的制度正在逐步确立。
在穆勒看来,所有的正义问题本质上都是功利问题,即最大幸福问题。正义与功利因此而融合。正义成为最大幸福的恰当名称,作为整体的社会最大幸福具有绝对性和强制性,因此具有更加严格的约束力。由此可见,正义不仅是推动实现世界最大幸福的动力,而且最大幸福原理也进一步促进了正义的现实性功效。
公正构成福祉的重要内涵,在二战后新兴民族国家的发展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在亚洲,新加坡的幸福观深受李光耀的执政理念和儒家价值观的深刻影响,同时又融入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财富幸福观元素和公平正义的政治文化元素。新加坡人自独立之日起,便追求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观。而这样的价值观,强调着一个民族的自由与独立、社会公平,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的生活才会是幸福的。李光耀曾强调:“自由与独立永远是人民的神圣权利……我,李光耀,以新加坡总理的名义,代表新加坡人民与政府,宣布从1965年8月9日起,在自由、正义、公平的原则下,新加坡将永远是一个自主、独立与民主的国家。我们誓将在一个更公平、更合理的社会里,永远为人民大众谋求幸福和快乐。”([新加坡]李光耀:《李光耀回忆录:1923—1965》,新加坡联合早报1998年版,第8页)新加坡践行自由、公平、正义的原则,在新加坡人民的努力奋斗下,该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福祉日益增进。新加坡凭借其地理优势和公正福祉观的指导,曾经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受到亚洲各国的学习。
根据最大幸福原理,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实现平等权利和增进绝大多数人幸福的前提。这一原理强调确保每位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平等幸福权,我们需要在确立道德义务的同时,也培养和增进人类行善的情感。穆勒认为,人类具有一种内在的强烈动因,这种动因促使人们深刻地感受到道德规则的重要性,相互劝慰行善,履行慈善的义务,这对整个共同体是有益的。即使一个人可能不需要他人的恩惠,但他一定需要他人不对自己造成伤害。只有这样,才能整体提高世界福祉。
中国21世纪的政治福文化,特别是共同富裕的目标,体现了分配正义的原则,构成了人民幸福和造福世界的正义内涵,针对当今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的不公正和幸福不平等现象,提出了中国的智慧和解决方案。功利主义者提出的最大幸福原理在西方福文化中具有深远的影响,启发了后来的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福祉观。然而,它仍然存在不足,因为它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服务于资本主义工业化,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往往指向资本家而非劳动人民。换言之,最大幸福原理未能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贫富差距和幸福不平等问题。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这些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提出的共同富裕理念,有望为人类社会走向更加公正、幸福的生活境界做出历史性的贡献。